申请人:浙江百利得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鸿运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德生,董事长。被申请人: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雁洲北侧横支四路。法定代表人:卢献瑜,执行董事。申请人浙江百利得摩配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还债能力,向本院申请宣告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受理浙江百利得摩配有限公司对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吴小敏审判员:钱永忠审判员:伍俊鸿
代书记员:严婉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