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曹关村。法定代表人:祝义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峰,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系列案件过程中,因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10日,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该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书》。同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法执字第287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公司破产案件移送审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分别为贵州乌江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吉达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贵州省建设工程设备监理中心、贵州凌云航空物资供销公司,被执行人均为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执行案件中所负债务为760719.7元,但该公司已无任资产可供执行,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均于2008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执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以评估价值抵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部分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贵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晓玲审判员:刘永菊审判员:杨坤
书记员:赵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