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谢华平,女,住四川省三台县。
谢华平因申请执行(2016)川0722民初694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7)川0722执157号],以尚未执行到全部财产,且长期化疗花光所有积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谢华平之亲属在拆取房屋玻纤瓦时死亡,无法通过执行获得全部补偿而陷入生活困难,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谢华平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