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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郭运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决定书

(2017)川0722司救执14号

案由与程序
故意伤害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7-04-20
地区
三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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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郭运久,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郭运久因申请执行(2016)川0722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川0722执627号],以赵履金故意伤害致其残疾,尚未执行到任何财产造成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郭运久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残疾,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郭运久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