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郭运久,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郭运久因申请执行(2016)川0722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川0722执627号],以赵履金故意伤害致其残疾,尚未执行到任何财产造成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郭运久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残疾,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郭运久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