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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董淑玲决定书

(2017)甘1102司救执18号

审理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故意伤害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7-12-20
地区
安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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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董淑玲,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日,定西市安定区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你因故意伤害致人伤残一案,于2016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我院报请定西市委政法委审核:你的救助申请符合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8000元(大写:捌仟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