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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冯艳平、王杉与易伟、邱军、向坪金、张群、罗军、罗海华故意伤害一案决定书

(2020)湘1228司救执1号

案由与程序
故意伤害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20-11-03
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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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艳平,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人:王杉,女,1997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冯艳平、王杉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经查,申请人冯艳平、王杉与被申请人易伟、邱军、向坪金、张群、罗军、罗海华故意伤害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以(2006)湘怀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易伟、邱军、向坪金、张群、罗军、罗海华赔偿申请人冯艳平、王杉各项经济损失106563.7元,罗海华已赔偿21600元,尚应赔偿85563.7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冯艳平、王杉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局执行后,被执行人向坪金支付了17113元、张群支付了17113元、罗海华支付了5000元。2020年11月30日,经冯艳平、王杉申请撤销,(2020)湘1228执恢197号案件以终结方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冯艳平、王杉在发生事故后经本院执行已得到部分赔偿,后期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易伟、邱军、向坪金、张群、罗军、罗海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还可提起恢复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给予申请人冯艳平、王杉司法救助。

引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