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王敬友,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人王敬友因与屠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王新友伤情为8、9肋骨骨折,轻伤二级。经本院(2015)霍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屠某赔偿王敬友各项损失12152.25元。判决生效后,王敬友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霍执字第00972号,经强制执行,仅执行5250元,余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王敬友于2017年11月2日,以身体有病,没有劳动能力,家庭贫困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查明:王敬友伤残为轻伤二级,不能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笼统,不明确,也无残疾证和低保、贫困户等证明材料予以印证。
申请人王敬友因与屠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王新友伤情为8、9肋骨骨折,轻伤二级。经本院(2015)霍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屠某赔偿王敬友各项损失12152.25元。判决生效后,王敬友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霍执字第00972号,经强制执行,仅执行5250元,余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王敬友于2017年11月2日,以身体有病,没有劳动能力,家庭贫困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查明:王敬友伤残为轻伤二级,不能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笼统,不明确,也无残疾证和低保、贫困户等证明材料予以印证。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敬友上访材料缺乏,也无息诉息访承诺书,亦无执行不能材料,故不应当予以救助。本院决定:对王敬友不予国家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