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才,男,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无文化,农民。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当月25日被该局抓获并执行拘留,同年11月5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李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才及其辩护人刘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世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明
书记员:(代)朱凤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