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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谭某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川0723司救执21号

审理法院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故意伤害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7-11-13
地区
盐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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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谭某,男,1958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谭某因申请执行(2007)盐刑初字第78号故意伤害一案,以未执行到任何财产造成生活困难为由,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谭某家庭条件较好,不符合救助情形,不应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给予谭某国家司法救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