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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袁志涵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川0723司救执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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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袁志涵,男,2014年7月29日出生,住盐亭县。法定代理人:袁雄茂,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袁志涵之父。

袁志涵因申请执行(2016)川0723民初1695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以被执行人盐亭世纪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生活困难为由,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袁志涵受伤后,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袁志涵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