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朱文宾,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人朱文宾于2017年12月13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经依法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海勇称,2014年10月份,夏文军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朱文宾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朱文宾受伤,夏文军逃逸。经鉴定,朱文宾构成十级伤残。经救治花去大量医药费,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高希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申请人之父郑洪兴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刮撞,造成郑洪兴受伤住院,2016年8月23日郑洪兴经治疗无效死亡。后经判决,判决高希军赔偿郑文雁各项损失共计64379.5元。申请执行人郑文雁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夏文军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对其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其本人进行了拘留,但被执行人夏文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我院便向申请人释明有关司法救助规定。申请人对法院的建议表示认可,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救助范围,经向乐陵市政法委汇报,取得了政法委的支持并及时拨付了相关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救助义务机关乐陵市人民法院支付司法救助申请人朱文宾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