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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何守成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川0723司救执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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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何守成,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盐亭县。

何守成因申请执行(2014)盐民初字第250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垫支人工工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生活困难为由,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何守成因垫付人工工资,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何守成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