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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陈忠勤司法救助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晋05司救执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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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陈忠勤,男,汉族,1965年6月3日生,泽州县人。

救助申请人陈忠勤以其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忠勤诉被执行人秦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17日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02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秦钦2017年10月10日前分两次支付原告陈忠勤劳务工资17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钦未履行调解书,经四查被执行人秦钦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7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秦钦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陈忠勤诉被执行人秦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且救助申请人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保障,家庭困难。救助申请人陈忠勤申请国家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陈忠勤17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