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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罗成宇劳务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决定书

(2020)川1424司救执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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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罗成宇,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救助申请人罗成宇以其申请执行彭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未得到执行,家庭无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罗成宇称,救助申请人罗成宇与彭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未得到执行,且彭学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疫情,申请人未外出务工,无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罗成宇与彭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川1424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彭学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罗成宇48,319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罗成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罗成宇在执行过程中未受偿。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罗成宇与彭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罗成宇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罗成宇未能受偿。现罗成宇提交了丹棱县仁美镇中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丹棱县仁美镇人民政府签署了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的《证明》,证明罗成宇今年因疫情原因未外出务工,家庭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证据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之规定,可以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罗成宇申请司法救助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另外根据《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因此,待本院以后从彭学成处执行到案款后,应当将已发放给罗成宇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予以扣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罗成宇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