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赵光云,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救助申请人:曾万举,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救助申请人:魏志平,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救助申请人:卢立松,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救助申请人:赵培林,男,汉族,1955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救助申请人:高金誉,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救助申请人赵培林、卢立松、曾万举、高金誉、魏志平、赵光云以其在申请执行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赵培林、卢立松、曾万举、高金誉、魏志平、赵光云称:依据本院(2020)川1521民初3656号、(2020)川1521民初3655号等七份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无法执行,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了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赵培林申请司法救助金额2285元,卢立松申请司法救助金额2045元,曾万举申请司法救助金额1615元,高金誉申请司法救助金额1685元,魏志平申请司法救助金额6255元,赵光云申请司法救助金额6075元、1085共7160元。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3656号、(2020)川1521民初3655号等七份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赵培林、卢立松、曾万举、高金誉、魏志平、赵光云与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七个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内容:(2020)川1521执3937号赵培林:1.支付劳务费2260元及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两项共计2285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2020)川1521执3938号卢立松:1.支付劳务费2020元及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两项共计2045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2020)川1521执3939号曾万举:1.支付劳务费1590元及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25元,两项共计1615元;(2020)川1521执3940号高金誉:1.支付劳务费1660元及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两项共计1685元;(2020)川1521执3941号魏志平:1.支付劳务费6230元及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两项共计6255元;(2020)川1521执3942号赵光云:1.支付劳务费6050元及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两项共计6075元;(2020)川1521执3943号赵光云:1.支付劳务费1060元及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两项共计1085元。因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即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便于案件统一管理和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案件并案到(2020)川1521执3941号案件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启动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高金誉家庭人口5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靠其一人打临工维持;救助申请人卢立松家庭人口3人,父母患病,家庭收入主要靠其外出务临工,收入微薄;救助申请人赵光云母亲年老多病,其妻患有骨质增生不能正常劳动,家庭经济困难;救助申请人曾万举家中母亲患病无劳动能力,尚有年幼儿子、女儿需抚养,救助申请人赵培林、魏志平家庭经济也较为困难。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赵培林、卢立松、曾万举、高金誉、魏志平、赵光云申请强制执行四川奥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七个案件中,未执行到标的款,救助申请人赵培林、卢立松、曾万举、高金誉、魏志平、赵光云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赵培林司法救助金2285元; 给予救助申请人卢立松司法救助金2045元; 给予救助申请人曾万举司法救助金1615元; 给予救助申请人高金誉司法救助金1685元; 给予救助申请人魏志平司法救助金6255元; 给予救助申请人赵光云司法救助金6075元; 给予救助申请人赵光云司法救助金1085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