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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蒋壮林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1521司救执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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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蒋壮林,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蒋壮林申请执行牟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标的款,救助申请人蒋壮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蒋壮林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