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敬思和,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
敬思和因(2017)川0922民初873号诉余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以标的款未执行到位致目前生活困难为由,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敬思和因与余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致军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执行标的11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救助申请人敬思和身患疾病,其妻也患慢,均需长期吃药治疗,且其高龄母亲因残疾需人护理,家庭劳动力缺乏,无经济收入来源,家境特别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敬思和国家司法救助金10275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