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马某,女,200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法定代理人:马学全,男,生于1955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
马某因(2017)川0922刑初322号被告人葛明兴犯强奸罪一案中,以身心受到伤害未得到赔偿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某系年仅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被告人葛明兴的行为身心均受到严重伤害。而被告人葛明兴又系盲人和五保户,无财产补偿申请人的损失。同时,马某的父亲马学全患有心脏病、肺病、帕金森氏病、贫血、胃炎等多种疾病,长期住院治疗,无法下床活动。其母亲系精神病人,已走失多年。父女二人虽被纳入太乙镇刘唐村困难低保户,但目前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马某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