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陶文付,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
救助申请人陶文付因(2014)射洪民初字第2061号诉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标的款未执行到位致申请人生活困难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合议庭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走访调查的方式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陶文付因与被执行人高志军民间借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救助标的为5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高志军常年在外地,下落不明,至今本案仅执行到位1000元。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陶文付与其妻属于失独父母。二人患有慢性疾病,需长期服用药物,同时因患病无法外出务工,仅靠种地为生,家庭经济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陶文付的权利无法通过执行手段得到有效的赔偿,且救助申请人属于失独父母,需长期服药,生活来源有限,家庭经济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陶文付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