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解义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人解某因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偿还解某借款28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解某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1)霍民执字第341号,经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患尿毒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上访。解某于2017年11月2日,以家庭贫困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查明,解某系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的司法救助对象。
申请人解某因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偿还解某借款28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解某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1)霍民执字第341号,经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患尿毒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上访。解某于2017年11月2日,以家庭贫困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查明,解某系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的司法救助对象。本院认为,申请人解某不符合救助条件,故不应当予以救助。本院决定:对解义敏不予国家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