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梁春妹,女,200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何某(梁春妹的母亲),女,20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救助申请人梁春妹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2018年7月16日本院立案审理,经审理查明:本院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桂0105刑初56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增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6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申请人是该案受害人,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12月30日在本院主持下,申请人与被告人黄增琼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增琼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0万元,本院(2016)桂0105刑初56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9日本院作出民(2017)桂0105执583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2018年7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提供了村民居委会证明证实其生活困难。另查明:2017年申请人基于上述同一事由已经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2017年申请人基于同一事由已经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过国家司法救助,并获得了救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属于重复申请。依照中政委(2014)3号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不再给予救助申请人梁春妹国家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