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张现清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强奸文书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现清,男,暂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现清犯强奸罪(未遂),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现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现清发现同事徐某与徐某的女网友张某发生性行为时,爬上徐某的床上,挤到徐某与被害人张某的中间,然后用手抓住张某的手臂将张某仰面按在床上,实施强奸。由于张某用手推、脚踢,拼命反抗,被告人张现清强奸未能得逞便离开现场。被害人张某随后报警,将被告人张现清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现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白色纸团等物证,英德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病证字00038089)疾病诊断证明书,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清公(司)鉴(DNA)字(2013)08008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人徐某、邹某平、蔡某祜、扶某盛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现清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张现清是未遂犯,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减轻处罚。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现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现清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秀添人民陪审员:华宝莲人民陪审员:许万秋

书记员:刘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