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晨,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0)房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晨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4年5月4日,提出对罪犯赵晨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赵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赵晨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审判员:程丽霞审判员:于宏伟
书记员:袁慧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