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龙飞,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捕前住朔城区滋润乡罗疃村。
朔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龙飞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晋0602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龙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62903.68元。判后被告人赵龙飞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晋06刑终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经执行庭查明:被执行人赵龙飞正在服刑,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将赔偿款项执行到位。申请救助人因不能劳动,无其它经济来源,导致生活严重困难,向朔城区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对张某的救助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救助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朔政法【2014】29号文件《朔州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救助人张某司法救助金10000元整。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