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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救助申请人王明英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川1723司救执45号

审理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故意伤害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7-05-12
地区
开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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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王明英,女,汉族,1957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长岭镇。

救助申请人王明英与被执行人何明德故意伤害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开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救助申请人王明英以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为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王明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王明英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