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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申请人文辉斌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7)川1723司救执35号

审理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交通肇事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7-01-24
地区
开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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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文辉斌,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开江县。

救助申请人文辉斌因与被执行人灵李克华交通肇事罪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72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救助申请人文辉斌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庭困难,急需救助为由,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文辉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文辉斌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