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文辉斌,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开江县。
救助申请人文辉斌因与被执行人灵李克华交通肇事罪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72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救助申请人文辉斌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庭困难,急需救助为由,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文辉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文辉斌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