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李美来,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李美来之母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李美来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2020)川0722司救执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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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李美来,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李美来之母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无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李美来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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