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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三刑初字第331号

案由与程序
交通肇事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3-10-09
地区
三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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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四川省南部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桐坪乡。因本案,2013年8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字(201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晓斌

书记员:王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