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陈希才,男,住平阳县鳌江镇。
救助申请人陈希才以其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作樟未履行义务,致其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份,温作樟承担平阳县田源甘蔗专业合作社厂房车间钢结构施工工程,并招集陈希才等工人进行施工。2015年11月13日上午,陈希才在做屋顶水槽时不幸发生坠落事故。经鉴定,陈希才劳作时受伤致胸8椎体爆裂性骨折、胸11椎体骨折伴后脱位、胸7-8、胸10-12椎体层面胸髓损伤、双侧共7根肋骨骨折等,临床行胸椎后路脱位复位、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检查见遗留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等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二级残疾。其康复治疗及其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评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属于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2016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6)浙0326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判令平阳县田源甘蔗专业合作社赔付陈希才167130.80元,温作樟赔付陈希才581521.8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017年2月2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民终5731号民事判决,判令平阳县田源甘蔗专业合作社赔付陈希才167130.80元,温作樟赔付陈希才581521.86元。现平阳县田源甘蔗专业合作社已履行判决义务,但温作樟未支付赔偿金。后陈希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查,温作樟目前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陈希才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00元。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陈希才现已年满50岁,其承包地多年前已被政府征收,为农村低保户,每月低保金额为470元。家中有一92岁父亲,无收入;还有一24岁儿子,年收入约24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浙0326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5731号民事判决书、平阳县鳌江镇荆溪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陈希才因伤导致二级伤残,严重影响生活,虽本院判决由平阳县田源甘蔗专业合作社和温作樟赔偿其相关损失,但因温作樟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陈希才至今尚未得到足额赔偿。现经村委会证明,陈希才家庭因其受伤治疗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结合救助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医疗费用支出、已获赔金额、家庭现有的经济能力以及同地区同类型案件的救助情况等相关因素,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陈希才3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