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王素琼,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王素琼因(2019)川0722行初338号过失致人死亡案,以未获得任何赔偿造成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王素琼之丈夫被过失伤害致死,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王素琼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