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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王素琼其他决定书

(2019)川0722司救刑1号

案由与程序
过失致人死亡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9-12-27
地区
三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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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王素琼,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王素琼因(2019)川0722行初338号过失致人死亡案,以未获得任何赔偿造成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王素琼之丈夫被过失伤害致死,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难,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王素琼国家司法救助金1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