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范撮妹人格权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浙0781司救执4号

案由与程序
人格权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20-04-10
地区
兰溪市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范撮妹,男,194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司法救助申请人范撮妹以其在与被执行人何永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司法救助申请人范撮妹称:申请人范撮妹被何永和打伤,兰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永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8696.27元,判决生效后,何永和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执行到钱。申请人范撮妹系残疾人,家境贫寒,无经济来源,系低保户,本次受伤后,借钱住院治疗,导致生活困难。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8日,司法救助申请人范撮妹被被执行人何永和打伤,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浙078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判决何永和赔偿范撮妹人民币18696.27元。判决生效后,何永和未履行,范撮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浙0781执2866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何永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司法救助申请人范撮妹系残疾人(三级肢体残疾),系兰溪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范撮妹系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户,因与被执行人何永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范撮妹司法救助金5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