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9月18日,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分配,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请求宣告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债务人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要求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各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
一、宣告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聚龙袜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胡琴仙审判员:钱永忠审判员:伍俊鸿
代书记员:方颖之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