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3月1日,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经过调查,未发现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未接管到该公司的财务账册、凭证、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截至目前,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无任何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破产财产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宣告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一、宣告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兰溪市电光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高春红审判员:金霞审判员:严义生
代书记员:叶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