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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1

广州鸿木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破申105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1-03-17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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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鸿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田工业区永溪路26-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天落。申请人广州鸿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木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鸿木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查明,鸿木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3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田工业区永溪路26-102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天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美元,登记状态为决议解散,经营范围为汽车制造业。委托代理人:伍林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伦,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鸿木公司提交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的《广州鸿木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拟证明鸿木公司已经股东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鸿木公司另提交一份于2020年10月23日由广州安致勤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该报告仅反映鸿木公司2020年8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1月至8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显示鸿木公司资产总计(期末余额)为3280976.3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余额)为-610597.13元。鸿木公司提交《资产状况明细表》表示其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694255.37元、其他应收款1330181.78元,另有机器设备、生产线、半成品、空调、电脑等物品一批。鸿木公司表示其目前负债约3638324.4元,主要为职工债权。鸿木公司提交的《诉讼情况》反映,鸿木公司的三件涉诉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其余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花劳人仲案(2020)1123-1178号仲裁裁决,裁决鸿木公司支付邱添成等56人的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等合计2312131.67元。上述56件劳动争议案件于2021年1月5日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鸿木公司表示,执行法院已经查扣鸿木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正征求债权人、债务人的意见,执行法院同时对鸿木公司的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尚未进行处置变卖,执行程序尚在处置过程中,尚未被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鸿木公司申请其破产,应举证证明其具备破产原因。鸿木公司虽提交《审计报告》拟证明其属资不抵债,但该《审计报告》仅反映鸿木公司2020年1月至8月的经营情况,并不足以全面反映鸿木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且鸿木公司所涉部分债务尚在诉讼程序中,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鸿木公司的负债情况尚不确定。鸿木公司所涉职工债权于2021年1月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已查扣鸿木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固定资产,正在执行处置过程中,鸿木公司尚具备清偿能力。鸿木公司现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形,鸿木公司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广州鸿木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蕾蕾审判员:葛卫东审判员:刘璟

书记员:王锦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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