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博儒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18号4栋A楼3楼306房。法定代表人:黄家雄。申请人广州博儒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儒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博儒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2日,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18号4栋A楼3楼306房;法定代表人为黄家雄;注册资本为1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策划创意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登记机关为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冼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裕利,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根据博儒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来看,博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博儒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博儒展览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璟审判员:葛卫东审判员:张蕾蕾
书记员:陈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