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何兆峰,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开发区南岗桥北地段东兴粮油副食品批发城五金区自编五金5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付国清。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景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景泓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付国清;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开发区南岗桥北地段东兴粮油副食品批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城五金区自编五金54号商铺;注册资本是105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是2007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是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灯具零售;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灯具、装饰物批发;家用电器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电线、电缆批发;金属制品批发;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劳动防护用品零售。登记机关是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人粤财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5)穗越金民初字第684民事判决书以及若干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债务人需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偿还人民币约1.196亿元人民币及利息;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债务人需要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新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经债权转让后,粤财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分别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粤0111恢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景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粤财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对景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卫红审判员:刘璟审判员:张蕾蕾
书记员:李婉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