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晟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之15。法定代表人:刘玉玲。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广州晟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安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委托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晟安公司是成立于2009年12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是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登记机关是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据晟安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1月30日,晟安公司资产合计为2381195.44元,负债合计13320516.1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晟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具备破产原因,晟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上述引用条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晟安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静怡审判员:石佳审判员:黄晖
书记员:冯丽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