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正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204305。法定代表人:古清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亿蓉,女,1956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正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正点物业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进行了听证,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箐、雷亿蓉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正点物业公司自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本院认定正点物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受理破产清算的条件,应当受理正点物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重庆正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重庆正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赵克审判员:王丽丹法官助理:胡彬
书记员:王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