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东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3227970K。法定代表人:薛晓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毅,男,住重庆市荣昌区,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我院于2019年7月18日进行了听证。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重庆东恩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赵克法官助理:尹杰
书记员:李心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