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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破申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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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45324552X。法定代表人:王学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凡,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重庆市綦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093138710。法定代表人:董彦杰,副经理。申请人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江齿轮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市綦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綦齿汽车零部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8月2日申请綦齿汽车零部件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进行了听证,綦江齿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凡、綦齿汽车零部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彦杰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綦齿汽车零部件公司差欠綦江齿轮公司款项,至今未能清偿。綦齿汽车零部件公司未还清款项,应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的资产小于负债,应认定綦齿汽车零部件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于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其破产清算。因綦齿汽车零部件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本案交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交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赵克审判员:王丽丹法官助理:胡彬

书记员:尹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