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盱贻县工业开发区牡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96100022R。法定代表人:马纪财,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瞻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渝州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14395W。法定代表人:廖江伟,经理。申请人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万奇电气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瞻华线缆有限公司(简称瞻华线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瞻华线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瞻华线缆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万奇电气公司对瞻华线缆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获得清偿,可以认定瞻华线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万奇电气公司申请对瞻华线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对重庆瞻华线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对重庆瞻华线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吴宝山法官助理:胡彬
书记员:李心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