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北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618907XL。法定代表人:蒋国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华,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北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顺食品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5月7日组织听证,申请人北顺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华、苏丹到庭参加听证。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重庆尚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北顺自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举示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小于负债,应当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是,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对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进行实质审查。北顺食品公司具有生产经营场地,但是作为一家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陷入困境,目前主要依靠出租厂房获取收入,其生产工艺、生产场地是否具备吸引投资人的条件,北顺食品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若北顺食品公司通过引入投资人获取资金恢复生产,其未提出明确的投资人,投资方案也未确定。当事人还没有如何使企业起死回生,重新获取盈利能力步入正常经营的方案。可见,本次申请重整可行性尚不够。由于北顺食品公司继续营业的现实基础薄弱,本次申请重整可行性尚不够,北顺食品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北顺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赵克法官助理:王慧杰
书记员:李心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