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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破申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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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五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09317274F。法定代表人:蒋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元,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申请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奥源建设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9年6月6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奥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元、张良培到庭参加听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奥源建设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严重不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该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对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进行实质审查。从奥源建设公司的资产状况看,该公司有86578.38㎡的土地有待开发。通过对此部分土地开发建设,能够提高奥源建设公司资产价值。奥源建设公司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解决资金困难。该公司已经与意向投资人重庆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初步意向,由重庆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约3.5亿元。奥源建设公司具有挽救价值,重整具有可能性。奥源建设公司注册地虽然在重庆市渝北区,但是该公司已经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五桥路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奥源建设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五桥路**,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奥源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该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二、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交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赵克法官助理:王慧杰

书记员:李心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