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华达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山益村1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1801862。法定代表人:张衡保,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华达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物业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进行了听证,华达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廷婷到庭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屈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廷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华达物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本院认定华达物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受理破产清算的条件,应当受理华达物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重庆华达物业发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唐文审判员:赵克审判员:王丽丹法官助理:胡彬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