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牟XX,女,汉族,194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系兰州钢铁集团公司退休职工。赔偿请求人牟XX于2019年11月6日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04)兰法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兰民三终字第727号民事裁定书中不存在执行错误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牟XX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