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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9

柳连苏赔偿决定书

(2019)湘01法赔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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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柳连苏,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谭娟,女,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柳连苏的女儿。赔偿请求人柳连苏于2019年9月16日以行政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财产损失共计48000726元(土地损失48000000元、路费126元、诉讼费100元、材料费500元)。

经审查,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书,赔偿请求人系认为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湘01行终730号行政判决错误,因而申请国家赔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判决错误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柳连苏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