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卫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刘兴树,湖南卫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湖南卫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截止至会议召开日,共有2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审核确认债权人2户,确认债权总额364463元,其中认定税款债权1户,税款债权金额为22699元;认定普通债权金额为327708元;认定劣后债权金额为14056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无债权人对自己或他人债权提出异议。2021年3月19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予以确认。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湖南卫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于2021年1月26日指定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和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联合体担任管理人
确认湖南卫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2户债权人债权,债权金额总计为364463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琦审判员:刘舸审判员:王真铮法官助理:梁盼
书记员:张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