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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1

长沙市无线电厂与湖南长茂电子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2021)湘01清申2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21-03-05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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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长沙市无线电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自然岭路**。法定代表人:杨映才,厂长。被申请人:湖南长茂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戴玉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湖南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静,湖南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2月23日,长沙市无线电厂以湖南长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茂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长茂公司并组织了听证。

本院初步查明:长茂公司于1991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路××号定代表人为戴玉涛,注册资本61万美元。长沙市无线电厂出资41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7%;香港正茂贸易公司出资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3%。经营范围为:生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系统及音响、工艺美术品及与电子电器结合的产品及上述产品自销,提供装饰装修服务。1997年11月27日,长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但适用前提是公司清算义务人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本案中,长沙市无线电厂以长茂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自行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长茂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长沙市无线电厂持有长茂公司67%的股权,长沙市无线电厂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开展清算工作,长沙市无线电厂未举证证明其已穷尽一切方法仍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因此,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长沙市无线电厂对湖南长茂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文莉审判员:陈光辉审判员:王真铮法官助理:梁盼

书记员:张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