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永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66号203、205、207房。诉讼代表人:广东永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杜称华。委托代理人:赵双,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明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下九路55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徐云光磊。申请人广东永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明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珠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在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明星珠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并于2021年2月3日向明星珠宝公司邮寄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2021年2月9日,该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2021年2月5日本院在全国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上公开上传了异议通知书。本院查明:明星珠宝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徐云光磊,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号231251042,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下九路55号首层,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营业期限1996年11月1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批发业。股东分别为广东永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江城大厦。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花港大酒楼的工商注册地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明星珠宝公司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被申请人明星珠宝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永隆公司以股东身份申请对明星珠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永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明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冬梅审判员:张蕾蕾审判员:黄晖
书记员:蔡晓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