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大布路**。法定代表人:毕洋邦。被申请人:广州佳发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街大队法定代表人:龙定邦。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经济总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佳发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发特种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佳发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佳发特种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4日,注册号为企合粤穗总字第003414号,注册资本为37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龙定邦,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街大队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核准日期为2007年1月29日,经营范围为纺织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为香港环佳企业公司(持股比例为40%)、花都新华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持股比例为60%)。佳发特种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佳发特种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于2007年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佳发特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故新华经济总公司以股东身份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佳发特种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被申请人佳发特种公司已于2007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故新华经济总公司以股东身份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佳发特种公司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受理。委托代理人:骆国栋,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佳发特种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于2007年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佳发特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故新华经济总公司以股东身份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佳发特种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被申请人佳发特种公司已于2007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故新华经济总公司以股东身份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佳发特种公司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广州佳发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朱敏审判员:张妍审判员:钟淑敏法官助理:苏倩怡
书记员:黎旭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